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9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宗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86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67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吳宗翰因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惟未敘述理由,僅稱理由後補等語,有其刑事上訴狀、原審法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然上訴人遲未補正,原審法院乃於101年3月7日以板院清刑錦99訴3086字第1號函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101年3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上開住所,由上訴人之同居人 吳甄翔 收受之,有原審送達證書及上開函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0頁);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猶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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