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葉佳榮 被告 范雲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