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債權人尚贊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104年5月6日、6月30日、7月1日開立之發票(號碼QA00000000、00000000、QU00000000、00000000)記載之買受人均為第三人「建輝工程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則就請求給付工程款204,606元部分,請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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