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共有土地協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9號再審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間履行分割共有土地協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1,597,202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25,2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