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0.27│97.04.1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46號│字第14424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苗簡字第52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895號│││││││││├───────┼──────────┼──────────┼──────────┤││判決日期│97.06.20│99.08.17││├───┼───────┼──────────┼──────────┼──────────┤││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苗簡字第52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895號│││判決││││││├───────┼──────────┼──────────┼──────────┤││判決│97.08.13│99.08.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2434號(已執畢)│10827號(臺中分監執行│││││中、矩股、103.01.15│││││執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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