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642號
原   告 開普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娟
訴訟代理人  李維民
被   告 金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玉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