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13號
上訴人甲女(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哲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