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債務人 詹明達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編號│文件│├──┼───────────────────────────┤│01│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汽車之行照影本,並說明該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有何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及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將汽車變賣以清償債務,並節│││省相關支出。│├──┼───────────────────────────┤│02│自民國96年4月起迄今債務人於郵局及往來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說明98年度是否仍領有低收入戶補助,及所得領取補助之│││項目、總額。│├──┼───────────────────────────┤│0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6年4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據等薪資證明文件。縱為設攤或打零工而收入│││不固定,亦應以書面據實說明詳細工作內容及平均月收入金額│││,不得以金額不固定而不據實陳報。│├──┼───────────────────────────┤│04│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及配偶陳│││ 明婷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失業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05│債務人配偶 陳明婷 及應受扶養人詹○○、詹○○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配偶陳明婷自│││96年4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詹○○、詹○○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06│承租租賃契約及轉租他人之租賃契約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07│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17│││50元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或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08│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自陳每月分擔支出│││2萬元,已超過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558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09│聯邦商業銀行以債務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開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應詳述協商過程,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及協商過程中債務人與聯邦商業銀行曾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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