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八九─ND─0000000─一││壹│壹仟││││司││││││├──┼───────────┼────────────────┼──┼──┼────┼──┤│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八九─ND─0000000─三││壹│壹仟││││司││││││├──┼───────────┼────────────────┼──┼──┼────┼──┤│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八九─ND─0000000─五││壹│壹仟││││司││││││├──┼───────────┼────────────────┼──┼──┼────┼──┤│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八九─ND─0000000─七││壹│壹仟││││司││││││├──┼───────────┼────────────────┼──┼──┼────┼──┤│5│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八九─ND─0000000─九││壹│壹仟││││司││││││├──┼───────────┼────────────────┼──┼──┼────┼──┤│6│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八九─ND─0000000─五││壹│壹仟││││司││││││├──┼───────────┼────────────────┼──┼──┼────┼──┤│7│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八九─ND─0000000─七││壹│壹仟││││司││││││├──┼───────────┼────────────────┼──┼──┼────┼──┤│8│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八九─ND─0000000─九││壹│壹仟││││司││││││├──┼───────────┼────────────────┼──┼──┼────┼──┤│9│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八九─ND─0000000─0││壹│壹仟││││司││││││├──┼───────────┼────────────────┼──┼──┼────┼──┤│0│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八九─ND─0000000─二││壹│壹仟│││1│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