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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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6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件聲請中票號為TH021006及TH021007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應為無效之本票,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