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7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79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性道
被   告  郭耀閎 (原名: 郭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貳
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李佩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