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小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小字第38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昆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清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又小額程序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
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
範圍,即新臺幣(下同)10,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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