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0
6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6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108年6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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