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杜燦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2月23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945111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燦銘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起至109年11月17日17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5樓樓梯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住家所飼養淺棕色米克斯犬隻(下稱系
爭犬隻),具有傷人習性,曾於100年5月咬傷鄰居許丹
綺手指,100年11月間衝破被移送人住處木板欲衝出門外
,致鄰居 許丹綺 伸手阻擋木板時雙手瘀青,被移送人仍未
將系爭犬隻繫上繩索或狗嘴套,於前揭時間不定時放任系
爭犬隻於住處外樓梯間活動及吠叫,影響出入樓梯間之鄰
居安全。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陳述。
(二)關係人許丹綺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1款畜養
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
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非
行後之態度等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70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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