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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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5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薪資扣押款,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生活家專業除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是聲請人調解聲請書狀之記載顯不合程式,於法自有未合,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