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錦繡莊國際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莊淑潔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0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以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12年7月7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