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即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20,27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