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宣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宣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宣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於110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①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1月21日以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0月6日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②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0年8月1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月,並於110年8月19日確定;而上開①、②案件,嗣由本院於111年3月8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111年3月21日確定,受刑人已於110年1月15日入監接續執行,現仍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12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7月1日;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392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39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390號)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