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34號
原 告 羅惠云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
被 告 徐本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34號
原 告 羅惠云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
被 告 徐本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