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李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