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62號聲請人大卓光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0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6年度除第7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得恩堂眼鏡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95年8月2日│97,299元│CE0000000││││ 廖恩賜 │館分行│││││├──┼─────────┼─────────┼──────┼────────┼─────┼──┤│002│得悅眼鏡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95年8月2日│1,210元│IC0000000││││ 謝錦成 │行│││││├──┼─────────┼─────────┼──────┼────────┼─────┼──┤│003│得明眼鏡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95年8月2日│290元│IC0000000││││ 陳永能 │行│││││├──┼─────────┼─────────┼──────┼────────┼─────┼──┤│004│得佑眼鏡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95年8月2日│1,370元│RC0000000││││ 侯聰杰 │行│││││├──┼─────────┼─────────┼──────┼────────┼─────┼──┤│005│得茂眼鏡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95年8月2日│167元│RC0000000││││ 黃建國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