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更(四)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柯尊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2330號中華民國87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8537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完畢。
事實
一、乙○○○與 張簡雪吟 (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係姐妹關係,均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卻均實際從事記帳代理人(記帳從業人員)業務,分別印製「中東會計師事務所乙○○○、公司行號專利商標申請稅務記帳工廠登記,住址:高雄市○○區○○○路1之27號」、「中東會計事務所、中正會計事務所張簡雪吟,連絡處:高雄市○○區○○○路1之27號,所址:高雄市○○路○○○號」之名片,而共同主持坐落高雄市○○區○○路○○○號「中東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東所),代理客戶記帳、申報稅捐、代辦公司登記等業務。乙○○○、張簡雪吟均明知公司行號無實際進貨、銷貨事實,不得收受或開立屬商業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作為公司進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即為當期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竟為牟取不法暴利及幫助委託記帳客戶逃漏營業稅,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除分別由乙○○○、張簡雪吟2人向他人借用人頭充當公司之負責人,而取得統一發票使用外;並由張簡雪吟負責對外與各該公司行號聯絡,連續於下列時間,在其所經營之中東所,藉為各該公司行號記帳或領取發票之機會,得知公司負責人不願再經營,即向該負責人要求將公司轉讓,而經負責人同意後將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章授權予張簡雪吟使用,再由張簡雪吟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於其業務上製作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或由張簡雪吟徵得公司行號負責人同意,而與該公司行號負責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取得該公司行號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或未經同意冒用名義盜蓋發票章,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以供公司作為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行使,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而乙○○○則負責辦理申報發票,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被冒用之公司及負責人,其個別詳情如下:
㈠豐能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能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張簡雪吟明知甲○○委託其代為申請設立之豐能公司並無營業,乃利用甲○○委託其代領統一發票及統一發票章交由其保管之際,連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盜用甲○○之豐能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填製於其業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銷貨統一發票7張(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總計新臺幣(下同)1億1,870萬5千元,交予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安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行使;並於84年5月16日改由張簡雪吟擔任豐能公司負責人後,復連續於附表一編號8至11所示之時間,製作不實之銷貨統一發票5張計7,000萬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8至11所示),交予峰安公司行使;及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間,製作不實之銷貨統一發票
1張,面額5萬8,000元,交予橋町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橋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行使,因而幫助峰安公司逃漏營業稅共943萬5,250元(營業稅係以銷售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小數點以下之金額四捨五入,以下算法均同);幫助橋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2,900元,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豐能公司與甲○○(此部分乙○○○與張簡雪吟為共犯,甲○○為被害人)。
㈡乙○○○、 張間雪吟 因就豐能公司開出上開鉅額銷項發票,
為免被稅捐稽徵機關發現不實內情,乃分別取得下列銷售公司不實之銷售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持向高雄縣稅捐稽徵處申報,分別計列如下:
⑴香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賓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香檳公司負責人 林輝煌 ,因急需用錢,乃以販售統一發票予張簡雪吟之方式,從中取得發票金額6.5%之代價,而自84年1月間起,與乙○○○、張簡雪吟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連續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3張,金額共計822萬5,000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二之1所示)予豐能公司,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香賓公司(此部分林輝煌與乙○○○、張簡雪吟為共犯)。
⑵篁興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篁興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號)─瑞賞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賞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庚○○為中東所之受僱職員,於83年12月間、84年6月間受張簡雪吟之請託,擔任篁興公司、瑞賞公司之負責人,並由乙○○○幫其領取瑞賞公司、篁興公司之發票使用。庚○○於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無任何實際進、銷貨事實,卻與乙○○○、張簡雪吟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張簡雪吟連續以篁興公司名義,於84年6月間,連續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篁興公司統一發票5張,合計2,25
0萬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二之2所示);再於84年6月間,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瑞賞公司統一發票1張,金額495萬元(該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二之9所示),均交予豐能公司,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篁興公司與瑞賞公司(此部分庚○○與乙○○○與張簡雪吟為共犯)。
⑶ 金銳行 (統一編號:00000000)─張簡雪吟於84年5月間,
向金銳行負責人 陳淑芬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借用發票,並稱會幫陳淑芬繳納稅金,而自84年5月間起,明知金銳行並無向豐能公司進貨事實,與乙○○○、張簡雪吟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連續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2張,合計金額1,400萬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二之3所示)予豐能公司,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金銳行(此部分陳淑芬與乙○○○、張簡雪吟為共犯)。
⑷成田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田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號)─利用不知情之成田負責人戊○○(另案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委託乙○○○代為辦理歇業登記之際,竟由乙○○○將該公司之資料交付張簡雪吟,由張簡雪吟盜用成田公司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自於83年11月間至84年1月間,連續偽造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21張,合計金額3,
235萬7,271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二之4所示)予豐能公司,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成田公司與戊○○(此部分乙○○○與張簡雪吟為共犯,戊○○為被害人)。
⑸恆達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達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恆達公司負責人丁○○因經濟欠佳而急需現金周轉,透過張簡雪吟貸款之際,張簡雪吟於徵得丁○○同意後,自83年11月間至84年5月間,明知無任何進、銷貨事實,與乙○○○、張簡雪吟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連續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8張,合計金額594萬7,884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二之5所示)予豐能公司,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恆達公司(此部分丁○○與乙○○○、張簡雪吟為共犯)。
⑹高 團協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團協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高團協公司負責人 王永文 (登記名義負責人 鄭秀珍 ),因急需資金周轉,擬向銀行辦理融資,求教於張簡雪吟,張簡雪吟乃經過王永文同意,以虛開銷項發票之方式膨脹公司營運業績,幫助其向銀行貸款,乃於83年11月至84年
5月間,與乙○○○、張簡雪吟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張簡雪吟將王永文交付之高團協公司空白統一發票,連續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計21張,合計金額5,268萬4,
390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二之6所示)予豐能公司,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該高團協公司(此部分王永文與乙○○○、張簡雪吟為共犯)。
⑺康福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福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乙○○○、張簡雪吟於83年間,委託不知情之丙○○(另案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康福公司之負責人,利用此虛設行號,自84年2月間起,違背丙○○之本意,盜用丙○○之公司印章,連續偽造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2張,合計556萬2,000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二之7所示)予豐能公司,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康福公司與丙○○(此部分乙○○○與張簡雪吟為共犯,丙○○為被害人)。
⑻續緣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續緣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己○○(另案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張簡雪吟配偶楊安輝之胞弟,乙○○○、張簡雪吟趁己○○於其事務所工作之際,取得己○○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且未經己○○之同意,以己○○名義受讓為虛設續緣公司之負責人,自83年11月間至同年12月間,盜用續緣公司公司印章,連續偽造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15張,合計2,476萬3,680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二之8所示),交予豐能公司,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續緣公司與己○○(此部分乙○○○與張簡雪吟為共犯,己○○為被害人)。
㈢乙○○○、張間雪吟再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又連續於:
⑴83年12月至84年4月間,與林輝煌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開
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香檳公司(負責人林輝煌)統一發票
3張,金額共計3,746萬8,750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予峰安公司,以同上方式共同幫助峰安公司逃漏營業稅187萬3,438元,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香賓公司(此部分林輝煌與乙○○○、張簡雪吟為共犯)。
⑵83年11月間,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康福公司統一發票4
張,金額共計95萬2,381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予銘華貨運有限公司、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大詠企業有限公司、宏昌砂礫行,以同前方式共同幫助銘華貨運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1萬1,905元;共同幫助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1萬4,286元;共同幫助大詠企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1萬5,222元;共同幫助宏昌砂礫行逃漏營業稅
4萬7,619元,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康福公司與丙○○(此部分乙○○○、張簡雪吟為共犯,丙○○為被害人)。
⑶84年9月間,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續緣公司統一發票4
張,金額共計130萬8,600元(各張銷售金額詳如附表五所示)予暉益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暉益公司),以同前方式共同幫助暉益公司逃漏營業稅6萬5,430元,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續緣公司與己○○(此部分乙○○○、張簡雪吟為共犯,己○○為被害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已明揭其旨。證人庚○○、王永文、甲○○、 江倩鈺 、鄭秀珍、戊○○、林輝煌、丁○○、丙○○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組(下稱南部機動組)調查及偵訊中之陳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係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中均表示無意見即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上開證人庚○○等人於調查及偵訊中所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無何不適當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選任辯護人及公訴人均未爭執證人己○○於南部機動組、偵訊及本院前審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證人己○○於南部機動組、偵訊及本院前審訊問之時間,均在92年9月1日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前。是本院審酌上情,認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證人己○○於 南機組 、偵訊之陳述,依當時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具證據能力。
三、本院前審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檔偵字第21442號 蘇秀媚 違反商業會計法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執他字第1207號 蔡政輝 違反稅捐稽徵法案卷,並請辯護人閱卷提出意見,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前審言詞辯論時,均就蘇秀媚、蔡政輝所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上更㈡卷第165~166頁)。是本院自得執上開判決供為本件事實之認定,附此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否認有上開共同偽造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辯稱:張簡雪吟是中正會計事務所負責人,上開各公司行號均是張簡雪吟的客戶,與我開設之中東會計師事務所無關,2個會計師事務所地址不同,我並未與張簡雪吟共同主持中東會計師事務所,我僅代為申請發票而已云云。
二、經查:㈠證人即同案被告豐能公司負責人甲○○於偵查、原審分別供
稱:「因83年9月至84年12月訴訟不能營業,張簡雪吟於84年說她妹妹乙○○○要收中秋節禮金記帳費,但我說公司未營業且未委託她記帳,但她說這是行規,且我委託她辦理設立登記,她就幫我記帳;我去領過一次發票,當時乙○○○事務所一位小姐帶我去領,但我並未使用,豐能公司並未營業,也沒有與成田金屬等公司有來往或收發票;是張簡雪吟盜刻我印章去盜領發票使用」、「豐能公司於84年4月已過戶給張簡雪吟,我並未販賣偽造發票,也未與峰安公司有生意來往,是張簡雪吟盜刻發票章的電話號碼」等語在卷(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3、4頁,原審卷㈠第74、169頁);並有豐能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1紙(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34~40頁)及高雄縣稅捐稽徵處之處分書載明峰安公司於83年、84年間取得豐能公司開立不實之發票確計1億8,870萬5,000元(見本院上更㈡卷第93頁之92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01號判決)在卷可憑。復有豐能公司統一發票章印文、豐能公司營業情形統計表、豐能公司變更登記相關資料(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6、29~30頁)。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高團協公司實際負責人王永文於偵訊、原審
分別供稱:「是張簡雪吟向我說可以這樣做(指虛開發票),我也同意」、「我問過張簡雪吟開不實發票有無關係,但說只要繳稅金就沒有關係;我接觸的是張簡雪吟,因張簡雪吟不好找,有時交代我將相關資料交給乙○○○」等語在卷(見86年度偵字第8537號偵查卷第117頁,原審卷㈡第109頁);並有高團協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1紙在卷可按(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號卷第118~121頁)。㈢證人即同案被告香賓公司負責人林輝煌於南機組、偵查中分
別供稱:「張簡雪吟向香賓公司購買發票是用於做為豐能公司之不實進項憑證,張簡雪吟有事先告知我香賓公司的發票要給豐能公司、峰安公司;我是為了保持香賓公司良好營運業績,以避免銀行向香賓公司追回貸款,才向張簡雪吟收取
6.5%販賣發票的代價」、「香賓公司自83年12月間起販賣發票給張簡雪吟,由張簡雪吟提供6.5%,是為繳稅金用,當時公司經營不善為賣好價錢,所以販賣發票充實業績」等語在卷(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53~55頁,86年度偵字第8537號偵查卷117頁背面);並有香賓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1紙在卷可按(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56頁)。至於證人即林輝煌之妻 顏秀雲 於本院前審證稱「並無虛開統一發票」云云(見本院上更㈠卷第117頁),因與林輝煌於南部機動組、偵查所陳述不同,復與上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不符,自不可採信,尚難依此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恆達公司負責人丁○○於南機組、偵查中分
別供稱:「我認識張簡雪吟、乙○○○,我與該二姊妹僅係業務上往來關係,大約於83年間我因資金需求急須貸款,委託張簡雪吟代我辦理向銀行申貸事宜,張簡雪吟要求我將身分證影本、私章及恆達公司資料、大、小印章、發票章交給她以辦理貸款事宜,我隨即將上述資料印章發票章帶至中東會計師事務所交付張簡雪吟辦理;張簡雪吟開立8張恆達公司不實銷貨發票予豐能公司之行為,確有徵得我同意,因我當時經濟情況欠佳急需張簡雪吟幫忙貸款,所以當張簡雪吟提出開立不實發票要求時,我即不得不答應」、「調查筆錄所供實在」等語在卷(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49~50頁,86年度偵字第8537號偵查卷第118頁);並有恆達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1紙在卷可按(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112~117頁)。丁○○在原審另證稱:「帳由張簡雪吟做」、「我在82年、83年間因要請張簡雪吟幫我請公司牌,把我的印章、身分證、支票整本交予她」、「我們公司沒有與恆達公司、豐能公司有任何交易往來之事實。都是會計師張簡雪吟自己做的帳,我完全不清楚」、「不認識(乙○○○)。我從未接觸過乙○○○,我小學沒畢業,所以張簡雪吟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我不知道;我完全未與乙○○○接觸」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0、110~111頁),張簡雪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證據已極明確。至於被告乙○○○因與之共同主持中東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詳後述),此部分證詞,自屬不能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據。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成田公司負責人戊○○於高雄縣調查站、偵
訊中分別供稱:「我因公司業務經營困難,請乙○○○代辦註銷;我公司使用之統一發票章有2枚,1枚留公司自己使用,另1枚交乙○○○申購發票之用,82年我因公司經營困難,生意不好,準備停業,我曾向乙○○○索回本公司統一發票章,但乙○○○卻騙我發票章遺失,沒想到竟用該發票章來開立本公司之發票給豐能公司」、「成田公司相關資料是交給乙○○○」等語在卷(見高雄縣調查站卷第2頁背面,86年度偵字第8537號偵查卷第119頁);並有成田公司營業情形統計表及成田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按(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96~104頁)。
㈥證人即同案被告金銳行負責人陳淑芬於本院前審分別供稱:
「我生意失敗,張簡雪吟知道我曾做過建材,告訴我可申請公司執照經營,我便交給她辦,且資料皆在她那裏」、「我是給張簡雪吟當人頭的,金銳行有沒有進貨我不知道」、「張簡雪吟向我們借發票,因我不懂稅法,她說稅金要幫我繳」等語在卷(見本院上訴卷第184、229頁,本院上更㈠卷第115~116頁);並有金銳行統一發票查核清單1紙在卷可按(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123頁)。至於陳淑芬於原審否認有虛開發票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11頁背面),惟與其於本院前審陳述不符,復與上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不符,自不可信,尚難依此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㈦證人即同案被告康福公司負責人丙○○於南機組供稱:「我
受乙○○○之託擔任康福公司負責人,我與乙○○○是多年朋友,她表示須借用我的名義變更登記為康福公司負責人時,我便答應;其餘康福公司之任何事項,均由她負責,康福公司實際有無交易行為,我不清楚;我與乙○○○是多年的朋友(82年初認識),也曾受她幫忙與照顧,所以乙○○○表示需用我名義變更登記為康福公司負責人時,我迫於人情便答應,我曾向乙○○○表示,僅願作為公司名義負責人,但不願公司涉及任何不法情事」等語在卷(見86年度偵字第8537號偵查卷第4~6頁);並有康福公司營業情形統計表及康福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按(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號卷第110~111頁)。至於丙○○於本院前審證稱:「在場乙○○○不像我當時看到的那位」云云(見本院上更㈡卷第153頁),與其於南機組所證與被告為多年朋友迥異,自不可採信。
㈧證人即同案被告續緣公司登記負責人己○○於南機組、偵訊
及本院前審分別陳稱:「我確實未擔任續緣公司負責人或其他職務,但我任職張簡雪吟事務所期間,張簡雪吟表示為辦理薪資扣繳憑單,須我提供身分證影本及印章,應該是張簡雪吟未經我授權同意,擅自以我名義設立登記公司;我從未受張簡雪吟或他人之託申購發票」、「我不是續緣公司負責人,我曾在張簡雪吟處上班約5個月,她曾向我要身分證說要報薪資」、「我並未開設續緣公司」等語在卷(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號卷第61頁,86年度偵字第8537號偵查卷第19
4頁背面,本院上訴卷第157頁);並經證人庚○○於南部動組陳稱:「續緣公司本為中東會計師事務所之客戶,乙○○○得知續緣公司原負責人 蔡道明 有意結束公司營業,即通知張簡雪吟設法尋找人頭頂下續緣公司,因時間急迫即先找到她們的親戚己○○為人頭負責人,後再由張簡雪吟遊說我出借人頭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我於擔任續緣公司負責人期間並未曾開立發票,但己○○擔任負責人期間曾開立續緣公司銷貨發票4張給暉益企業有限公司,及銷貨發票15張給予豐能公司」等語在卷(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42~43頁);復有續緣公司營業情形統計表及續緣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按(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84~93頁)。
㈨證人即同案被告篁興公司、瑞賞公司負責人庚○○於南機組
分別供稱:「篁興公司我原是股東,83年12月間張簡雪吟向我表示因我信用度良好有利於篁興公司,建議我擔任篁興公司負責人,並要求我開立不實發票5張給豐能公司;瑞賞公司係於84年6月間成立,由我任負責人,惟瑞賞公司實際上係張簡雪吟借用我名義擔任負責人,瑞賞公司成立後,張簡雪吟之胞妹乙○○○(現為中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曾偕同我一起至稅捐處領取瑞賞公司發票使用,此後瑞賞公司發票即由乙○○○領取,並由她們姊妹保管;84年6月間張簡雪吟曾指示我開立瑞賞公司不實銷貨發票1張金額495萬元給豐能公司,供該公司作為不實進項憑證;張簡雪吟、乙○○○姊妹借用人頭成立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予豐能公司等之行為,旨在賺取不法利益;張簡雪吟對外均自稱是中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應係乙○○○,張簡雪吟是以負責人自居來招攬業務,再交由乙○○○負責記帳等會計工作」、「我有開不實發票;乙○○○為中東、中正事務所記帳的負責人,我在張簡雪吟那裡上班,張簡雪吟會叫我到乙○○○那裡去記帳,因乙○○○是負責記帳的,而張簡雪吟是負責辦公司行號的變更登記」等語在卷(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41~43頁,原審卷㈡第135頁背面);並有
84年6月29日委託書、篁興公司、瑞賞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各1紙在卷可按(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號卷第47、94~9
5、105~109頁)。㈩被告於南機組供稱:「我所有之中東所確有為篁興公司、成
田公司、恆達公司、高團協公司、金銳行、康福公司、續緣公司、瑞賞公司、香賓公司、豐能公司代辦向稅捐單位申報該等公司進、銷項發票工作;大約於83年間庚○○主動前來我營業處所要為我代辦上開10家公司向稅捐單位申報進、銷項發票工作,我即從83年開始為該10家公司從事發票申報工作」等語(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64~65頁),即已供承確有代上開公司辦理向稅捐單位申報進、銷項發票工作;且證人即中東所職員江倩鈺於原審結證稱:「我受僱於張簡雪吟,後因張簡雪吟倒閉,將全部業務連同職員盤給乙○○○,表面上是盤給乙○○○,但張簡雪吟每隔一、二個月,仍會到事務所一、二次,有時交案子」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36頁);又被告之名片印有「中東會計師事務所乙○○○、公司行號專利商標申請稅務記帳工廠登記,住址:高雄市○○區○○○路1之27號」等字樣,張簡雪吟之名片則印有「中東會計事務所、中正會計事務所張簡雪吟,連絡處:高雄市○○區○○○路1之27號,所址:高雄市○○路○○○號」等字樣,有該名片在卷可稽(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卷第48頁)。足認被告乙○○○確與張簡雪吟共同主持中東所之代理客戶記帳、申報稅捐、代辦公司登記等業務,而分別向他人借用人頭充為公司之負責人,並由張簡雪吟負責對外與各該公司行號聯絡,被告則負責記帳及收取客戶資料,並代為辦理申報發票等業務,於業務執行中得知某些公司行將辦理歇業登記,即或由張簡雪吟或由被告與之洽商,將之移轉登記於其委託之人頭,足見被告與張簡雪吟2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本件南機組前往被告經營之中東所搜索時,當場自事務所內
,起出如事實欄所載各公司行號之營業情形統計表、客戶基本資料、公司發票章等多項證物。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與張簡雪吟明知如附表一、二(之1至
之9)、三、四、五所示之豐能公司、香賓公司、篁興公司、瑞賞公司、金瑞行、成田公司、恆達公司、高團協公司、康福公司及續緣公司與各附表一、二(之1至之9)、三、四(之1、2、3、4)、五所示之買受人間並無實質之交易行為,卻與林輝煌(香賓公司負責人)、庚○○(篁興公司負責人)、庚○○(瑞賞公司負責人)、陳淑芬(金瑞行負責人)、丁○○(恆達公司負責人)、王永文(高團協公司負責人)等人分別共同利用人頭虛設公司行號開立發票(如虛設篁興公司、瑞賞公司、康福公司及續緣公司後開立如附表之發票);或收購他公司發票(如香賓公司所開立附表二之1、三發票);或盜用他公司發票(如附表一編號1至7、二之4所示之發票);或改擔負責人後再開發票(如附表一編號8至11所示之發票)等方式,收受不實之發票(如附表二之1至之9)或開立不實之發票予買受人(各買受人詳如附表一、三、四之1、2、3、4、五所示),進而幫助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取得上開不實之發票後,當作可扣減之進項稅額以逃漏營業稅(其逃漏稅額詳如附表一、三、四之
1、2、3、4、五所示之應稅金額),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被告乙○○○上開辯解,均為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
至於張簡雪吟於本院前審,甲○○、 王文永 、林輝煌、陳淑
芬、江倩鈺、 陳靜儀 於南機組、偵查或原審供(證)稱未與被告乙○○○接洽,或相關資料交予張簡雪吟、或二家事務所無關等語,因被告乙○○○既與張簡雪吟有犯意聯絡,其等上開供(證)述自難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併此說明。
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係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之處罰。因同法第74條、第74條之1於民國87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後另有對於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罰規定,故第71條所謂「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係指具備「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之人員;而同法87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前,第74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項之罪而有第71條或第7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斷。」(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增訂;87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刪除,並增訂第74條之
1、第74條之2),上開修正公布後,第74條之1係規定:「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而有第71條、第7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斷」。另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00年0月00日生效,該法第71條之刑度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行為後法律變更,不論依舊刑法第2條第1項採「從新從輕」或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比較,均應依修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斷。而稅捐稽徵法雖於85年7月30日、86年5月21日、86年10月29日、89年5月17日四度修正,惟該法第43條並未修正,自均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併此敘明。按被告並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從事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係記帳代理人,為商業會計法第74條之1所稱「未依法取得資格,擅自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各款情事之一,仍應依各該條規定處斷。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又被告就高團協公司、香賓公司、恆達公司、金稅行、篁興公司、瑞賞公司部分,被告雖非上開各公司之負責人,原不具有商業負責人之身分,但既與具此身分之各該負責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屬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可供參考。蓋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復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522號、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85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第2858號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與張簡雪吟分別與王文永、林輝煌、丁○○、陳淑芬、及庚○○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優先適用,不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罪。被告開立豐能公司、成田公司、康福公司、續緣公司發票部分,其盜用豐能公司等4家公司發票章為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罪。被告所為數行為,均係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
四、原審為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㈠原審不及比較新舊法律
(商業會計法及刑法),自有未合。㈡原審對於被告為犯罪行為之地點,未為妥適之認定與記載,自有未洽。㈢被告⑴就綱茂有限公司、玟聿商行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詳如後述),原審誤認有此部分犯行;⑵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僅開立不實之豐能公司統一發票11張予峰安公司,金額計1億8,870萬5,000元,業如前述,原審認係2億1,146萬5,000元;且豐能公司並未自綱茂有限公司、玟聿商行取得不實發票部分,原審就此亦為認定;⑶康福公司開立予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僅有4張,原審認係6張(詳如後述);⑷豐能公司均已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並無逃漏稅捐情事,有高雄縣稅捐稽徵處87年12月31日高縣稅工字第155258號函可稽(見本院上更㈠卷第135頁之87年度上更㈠字第208號判決),原審認豐能公司有逃漏稅捐;又豐能公司僅虛開11張統一發票予峰安公司,原審認係12張;⑸被告並未以恆達公司名義,自83年11月間起,收受不實之進項發票21萬9,487元,逃漏營業稅1萬974元(詳如後述),原審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均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與張簡雪吟藉共同經營中東會計師事務所,代理客戶記帳、申報稅捐、代辦公司設立及註銷登記之業務之便,或自行成立公司,或與他人虛設公司行號,再收受或開立不實之發票作為公司進銷項申報扣抵營業額,以幫助客戶或為自己公司逃漏稅捐,嚴重影響稅捐機關對於課徵之正確性等情,且犯罪後態度避重就輕,並無悔改誠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㈠蘇 蔡秀媚 (另案審理)係綱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綱茂公司)之負責人,綱茂公司自82年7月至84年間,進項金額為2億4,313萬5,778元,其中從玟聿商行、華昱企業社、士驊企業有限公司、吉士加禮國際有限公司、長塵企業有限公司等5家當時已歇業之公司行號取得不實之進項憑證合計為2億3,457萬3,611元,取得上開公司行號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多張,並將前開不實之進貨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以之為進貨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達1,000餘萬元,而綱茂公司之實際進項至多878萬3,767元,然另於同一時間內,共開立2億4,775萬6,354元之銷貨統一發票予齊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峰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持交上開公司行號以扣抵進項稅額,幫助各該公司行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達數千萬元(此部分 蘇蔡秀媚 與乙○○○、張簡雪吟為共犯關係)。㈡蔡政輝(另由檢察官併案審理)係玟聿商行負責人,玟聿商行自84年6月間起,無任何進貨事實,卻開立銷貨額2億7,693萬1,368元之不實銷項發票予綱茂公司等5家公司行號,以明知不實之事實而填製會計憑證,並持交上開公司行號以該等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計幫助他人逃漏1,
384萬6,568元營業稅(此部分蔡政輝與乙○○○、張簡雪吟為共犯)。㈢83年11月間,開立銷售金額內容不實之康福公司統一發票2張金額共計123萬8,095元予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宏昌砂礫行,以同前方式幫助上開2家公司逃漏營業稅6萬1,905元,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康福公司與丙○○。㈣以詐術之方法逃漏豐能公司之稅捐,並由豐能公司於84年6月19日虛開銷項統一發票1張,金額2,275萬元予峰安公司,幫助峰安公司逃漏稅捐。
㈤以恆達公司名義,自83年11月間起,收受不實之進項發票
21萬9,487元,逃漏營業稅1萬974元(此部分丁○○與乙○○○、張簡雪吟為共犯)。認被告乙○○○另涉有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經查:訊據被告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且:㈠本件南機組固於中東所搜獲綱茂公司及玟聿商行之營業情形統計表,及其進銷貨統一發票、綱茂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及變更登記申請資料等物,惟並無第三人指認或證述被告有偽開綱茂公司或玟聿商行統一發票之行為;且依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㈠字第548號蔡秀媚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判決所載,綱茂公司之相關印信、文件,係遭 李詩正 (業已死亡)所盜用並虛開統一發票,此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上更㈡卷第72至77頁),並未有指述被告或張簡雪吟盜用綱茂公司統一發票之情形。又玟聿商行負責人「蔡政輝」並無其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5年度字第114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上更㈡卷第196、197頁),致本院無從傳訊「蔡政輝」以證明被告有虛開玟聿商行統一發票之行為。是自難僅以上開扣案物品,即推定被告有此部分犯行。㈡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上「21、31、35」代號,各代表「進項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銷項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4年7月7日南區國稅高縣三字第094003979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上更㈡卷第131頁);而依上開康福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所載,其中開予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宏昌砂礫行4張統一發票中,僅有2張為銷項統一發票(代號31),另2張則為進項統一發票(代號為21),公訴人就此自有誤會。㈢豐能公司並未逃漏任何稅捐,業如前述;且依上開高雄縣稅捐稽徵處之處分書載明峰安公司於83年、84年間取得豐能公司開立不實之發票確計1億8,870萬5,000元,應認上開豐能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上所列84年6月19日統一發票1張、金額2,275萬元,係重複列載。㈣恆達公司負責人丁○○係為增加恆達公司銷售業績,以利向銀行辦理貸款,業如前述;且由卷附恆達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4紙(見85年度他字第1383號號卷第114至117頁之83年11月起部分),其上所列統一發票金額大部分均未逾千元,逾萬元部分僅有4筆,最高金額為8萬3,81
0元,與大額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不符;又丁○○亦不否認係為公司經營需資金而欲向銀行貸款,顯見恆達公司並非全然無營業。是尚難依上開小額之進項統一發票,即認被告有此部分收受不實之進項統一發票犯行。㈤綜上所述,尚乏確實證據足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與前開已起訴論罪之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六、又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可考。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於本件雖與張簡雪吟共同連續偽造不實之發票以供不肖公司峰安等等公司逃漏稅捐,惟依被告所擔任之角色僅於代為申請發票而已,惡性尚非嚴重,且於本院審理中亦知其行為之不當,而有悔過之意,是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國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所得利益、情節及國庫所受之損害等情形,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之97年6月30日前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完畢。
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豐能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開立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買受人名稱│買受人統一│││││││編號│├──┼──────┼────┼───────┼──────┼─────┤│1│WN00000000│83.11│22,40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2│WN00000000│83.11│7,36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3│WN00000000│83.11│13,75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4│WU00000000│83.12│9,337,5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5│WU00000000│83.12│31,51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6│XA00000000│84.01│13,667,5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7│XH00000000│84.02│20,68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8│YH00000000│84.05│19,50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9│YH00000000│84.05│22,75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10│YQ00000000│84.06│22,75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11│YQ00000000│84.06│5,00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12│ZA00000000│84.07│58,000│橋町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共計壹拾貳張,金額合計:188,763,000元,應稅金額合計:9,438,150元│└───────────────────────────────────┘附表二之1┌───────────────────────────────────┐│豐能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收受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銷售人名稱│銷售人統一│││││││編號│├──┼──────┼────┼───────┼──────┼─────┤│1│XA00000000│84.01.12│3,675,000│香賓精密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2│XA00000000│84.01.15│2,100,000│香賓精密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3│XA00000000│84.01.16│2,450,000│香賓精密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共計參張,金額合計:8,225,000元│└───────────────────────────────────┘附表二之2┌───────────────────────────────────┐│豐能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收受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銷售人名稱│銷售人統一│││││││編號│├──┼──────┼────┼───────┼──────┼─────┤│1│YQ00000000│84.06.15│4,500,000│篁興實業有限│00000000││││││公司││├──┼──────┼────┼───────┼──────┼─────┤│2│YQ00000000│84.06.16│4,500,000│篁興實業有限│00000000││││││公司││├──┼──────┼────┼───────┼──────┼─────┤│3│YQ00000000│84.06.17│4,500,000│篁興實業有限│00000000││││││公司││├──┼──────┼────┼───────┼──────┼─────┤│4│YQ00000000│84.06.18│4,500,000│篁興實業有限│00000000││││││公司││├──┼──────┼────┼───────┼──────┼─────┤│5│YQ00000000│84.06.19│4,500,000│篁興實業有限│00000000││││││公司││├──┴──────┴────┴───────┴──────┴─────┤│共計伍張,金額合計:22,500,000元。│└───────────────────────────────────┘附表二之3┌───────────────────────────────────┐│豐能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收受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銷售人名稱│銷售人統一│││││││編號│├──┼──────┼────┼───────┼──────┼─────┤│1│YH00000000│84.05.02│7,000,000│金銳行│00000000│├──┼──────┼────┼───────┼──────┼─────┤│2│YH00000000│84.05.03│7,000,000│金銳行│00000000│├──┴──────┴────┴───────┴──────┴─────┤│共計貳張,金額合計:14,000,000元。│└───────────────────────────────────┘附表二之4┌───────────────────────────────────┐│豐能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收受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銷售人名稱│銷售人統一│││││││編號│├──┼──────┼────┼───────┼──────┼─────┤│1│WN00000000│83.11.04│3,170,0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2│WN00000000│83.11.05│2,176,0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3│WN00000000│83.11.06│615,5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4│WN00000000│83.11.08│2,709,0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5│WN00000000│83.11.09│6,340,0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6│WN00000000│83.11.10│395,666│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7│WN00000000│83.11.11│316,53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8│WN00000000│83.11.12│2,720,0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9│WN00000000│83.11.13│861,7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10│WN00000000│83.11.13│1,693,125│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11│WN00000000│83.11.14│506,45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12│WN00000000│83.11.19│1,632,0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13│WN00000000│83.11.20│1,632,0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14│WU00000000│83.12.01│615,5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15│WU00000000│83.12.02│338,625│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16│WU00000000│83.12.03│369,3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17│WU00000000│83.12.13│338,625│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18│WU00000000│83.12.18│338,625│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19│WU00000000│83.12.20│338,625│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20│XA00000000│84.01.14│2,450,0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21│XA00000000│84.01.17│2,800,000│成田金屬有限│00000000││││││公司││├──┴──────┴────┴───────┴──────┴─────┤│共計貳拾壹張,金額合計:32,357,271元。│└───────────────────────────────────┘附表二之5┌───────────────────────────────────┐│豐能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收受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銷售人名稱│銷售人統一│││││││編號│├──┼──────┼────┼───────┼──────┼─────┤│1│WP00000000│83.11.04│634,000│恆達國際企業│00000000││││││有限公司││├──┼──────┼────┼───────┼──────┼─────┤│2│WP00000000│83.11.05│29,294│恆達國際企業│00000000││││││有限公司││├──┼──────┼────┼───────┼──────┼─────┤│3│WP00000000│83.11.08│29,295│恆達國際企業│00000000││││││有限公司││├──┼──────┼────┼───────┼──────┼─────┤│4│WP00000000│83.11.14│29,295│恆達國際企業│00000000││││││有限公司││├──┼──────┼────┼───────┼──────┼─────┤│5│WP00000000│83.11.16│816,000│恆達國際企業│00000000││││││有限公司││├──┼──────┼────┼───────┼──────┼─────┤│6│WP00000000│83.11.20│544,000│恆達國際企業│00000000││││││有限公司││├──┼──────┼────┼───────┼──────┼─────┤│7│WP00000000│83.11.22│816,000│恆達國際企業│00000000││││││有限公司││├──┼──────┼────┼───────┼──────┼─────┤│8│YH00000000│84.05.01│3,050,000│恆達國際企業│00000000││││││有限公司││├──┴──────┴────┴───────┴──────┴─────┤│共計捌張,金額合計:5,947,884元。│└───────────────────────────────────┘附表二之6┌───────────────────────────────────┐│豐能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收受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銷售人名稱│銷售人統一│││││││編號│├──┼──────┼────┼───────┼──────┼─────┤│1│WP00000000│83.11.04│4,755,0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2│WP00000000│83.11.05│95,15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3│WP00000000│83.11.07│4,755,0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4│WP00000000│83.11.10│1,360,0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5│WP00000000│83.11.12│95,148│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6│WP00000000│83.11.13│1,231,0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7│WP00000000│83.11.14│380,592│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8│WP00000000│83.11.16│4,063,5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9│WP00000000│83.11.20│816,0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10│WP00000000│83.11.22│544,0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限公司││├──┼──────┼────┼───────┼──────┼─────┤│11│WP00000000│83.11.24│4,063,5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12│WV00000000│83.12.01│615,5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13│WV00000000│83.12.01│1,354,5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14│WV00000000│83.12.03│1,231,0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15│WV00000000│83.12.04│1,354,5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16│WV00000000│83.12.04│615,5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17│WV00000000│83.12.10│677,25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18│WV00000000│83.12.20│677,25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19│YH00000000│84.05.01│2,250,0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20│YH00000000│84.05.29│9,250,0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21│YH00000000│84.05.29│12,500,000│高團協企業有│00000000││││││限公司││├──┴──────┴────┴───────┴──────┴─────┤│共計貳拾壹張,金額合計:52,684,390元。│└───────────────────────────────────┘附表二之7┌───────────────────────────────────┐│豐能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收受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銷售人名稱│銷售人統一│││││││編號│├──┼──────┼────┼───────┼──────┼─────┤│1│XH00000000│84.02.07│2,966,400│康福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2│XH00000000│84.02.10│2,595,600│康福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共計貳張,金額合計:5,562,000元。│└───────────────────────────────────┘
附表二之8┌───────────────────────────────────┐│豐能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收受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銷售人名稱│銷售人統一│││││││編號│├──┼──────┼────┼───────┼──────┼─────┤│1│WP00000000│83.11.02│951,0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2│WP00000000│83.11.03│1,583,5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3│WP00000000│83.11.04│544,0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4│WP00000000│83.11.04│951,0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5│WP00000000│83.11.07│634,0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6│WP00000000│83.11.10│615,5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7│WP00000000│83.11.12│1,583,5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8│WP00000000│83.11.14│2,232,805│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9│WP00000000│83.11.20│615,5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10│WV00000000│83.12.01│4,063,5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11│WV00000000│83.12.04│615,5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12│WV00000000│83.12.05│1,231,0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13│WV00000000│83.12.06│4,740,75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14│WV00000000│83.12.10│2,709,000│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15│WV00000000│83.12.14│1,693,125│續緣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共計壹拾伍張,金額合計:24,763,680元。│└───────────────────────────────────┘附表二之9┌───────────────────────────────────┐│豐能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收受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銷售人名稱│銷售人統一│││││││編號│├──┼──────┼────┼───────┼──────┼─────┤│1│YQ00000000│84.06.17│4,950,000│瑞賞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共計壹張,金額合計:4,950,000元。│└───────────────────────────────────┘
附表三┌───────────────────────────────────┐│香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開立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買受人名稱│買受人統一│││││││編號│├──┼──────┼────┼───────┼──────┼─────┤│1│WU00000000│83.12│19,468,75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2│YA00000000│84.4│9,00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3│YA00000000│84.4│9,000,000│峰安金屬工業│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共計參張,金額合計:37,468,750元。應稅金額合計:0000000元│└───────────────────────────────────┘
附表四之1┌───────────────────────────────────┐│康福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開立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買受人名稱│買受人統一│││││││編號│├──┼──────┼────┼───────┼──────┼─────┤│1│WP00000000│83.11│238,095│銘華貨運有限│00000000││││││公司││├──┴──────┴────┴───────┴──────┴─────┤│共計壹張,金額合計:238,095元。應稅金額合計:11905元│└───────────────────────────────────┘附表四之2┌───────────────────────────────────┐│康福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開立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買受人名稱│買受人統一│││││││編號│├──┼──────┼────┼───────┼──────┼─────┤│1│WP00000000│83.11│285,714│合運交通股份│00000000││││││有限公司││├──┴──────┴────┴───────┴──────┴─────┤│共計壹張,金額合計:285,714元。應稅金額合計:14286元│└───────────────────────────────────┘附表四之3┌───────────────────────────────────┐│康福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開立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買受人名稱│買受人統一│││││││編號│├──┼──────┼────┼───────┼──────┼─────┤│1│WP00000000│83.11│304,446│大詠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共計壹張,金額合計:304,446元。應稅金額合計:15222元│└───────────────────────────────────┘
附表四之4┌───────────────────────────────────┐│康福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開立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買受人名稱│買受人統一│││││││編號│├──┼──────┼────┼───────┼──────┼─────┤│1│WP00000000│83.11│952,381│宏昌砂礫行│00000000││││││││├──┴──────┴────┴───────┴──────┴─────┤│共計壹張,金額合計:952,381元。應稅金額合計:47619元│└───────────────────────────────────┘
附表五┌───────────────────────────────────┐│續緣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開立不實發票一覽表│├──┬──────┬────┬───────┬──────┬─────┤│編號│發票號碼│開立日期│金額(新台幣)│買受人名稱│買受人統一│││││││編號│├──┼──────┼────┼───────┼──────┼─────┤│1│WB00000000│83.09│832,760│暉益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2│WB00000000│83.09│117,240│暉益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3│WB00000000│83.09│75,290│暉益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4│WB00000000│83.09│283,310│暉益企業有限│00000000││││││公司││├──┴──────┴────┴───────┴──────┴─────┤│共計肆張,金額合計:1,308,600元。應稅金額合計:65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