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89號聲請人鴻奇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20日、96年1月
20日、96年2月20日、9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6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韋音樂器有限公司│木柵區農會│8,400元│95年8月31日│FA0000000││├──┼─────────┼────────┼─────────┼───────────┼────────┼────────────┤│002│甘泉國際事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2,133元│95年9月30日│NM0000000││││司│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003│寶應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46,620元│95年10月16日│AK0000000│││││有限公司新店分行│││││├──┼─────────┼────────┼─────────┼───────────┼────────┼────────────┤│004│鉅力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75,393元│95年9月8日│FC0000000│││││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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