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75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3││├──┼───────────────┼──────────────┼────┼───┼────┼───┤│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0││├──┼───────────────┼──────────────┼────┼───┼────┼───┤│004│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2││├──┼───────────────┼──────────────┼────┼───┼────┼───┤│005│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6││├──┼───────────────┼──────────────┼────┼───┼────┼───┤│006│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