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