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980號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被 告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