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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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6年1月1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有明文。次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而受刑人是否逃匿,應以受刑人是否經合法傳喚不到,且經拘提無著為斷。經查,受刑人乙○○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案執行檢察官雖分別就受刑人乙○○位在彰化縣○○鎮○○街○○○號○○鎮○○路○○○巷○○弄○號之住、居所進行傳喚,受刑人仍未遵期到庭執行,復於98年6月4日簽發拘票派警前往拘提,惟受刑人乙○○之年籍為「57年11月18日」,拘票記載則為「58年11月28日」,此有拘票1份在卷可佐,是其拘提對象之同一性,尚非全無疑義,要難認受刑人確經拘提無著,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淑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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