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8年10月2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乃遲至98年12月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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