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參顆(合計毛重: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第二九一四、三三一○號),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MDMA三顆(合計毛重:零點八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三顆(合計毛重:零點八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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