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四四號
自訴人寶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被告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⑴、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⑵、查:本件被告等之營業地及住所分別在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區○○里○○街○○號三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被告丙○○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至自訴人寶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等涉嫌向案外人即自訴人之客戶ClevelandGolf公司之相關人員,誹謗自訴人及陳述、散布足以損害自訴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致使該公司相關人員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至自訴人設於臺中市○○○○路○號工廠調查為由,而認被告等之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均在本院所轄之臺中市,經核尚無足取。⑶、準此,自訴人誤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