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甲○○),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之煙蒂參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煙蒂三支,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一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本件扣案之煙蒂三支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有該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調科壹字第○九一○○六八九五六○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因無從分離,係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