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0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九六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0一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二月間,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並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右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