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戊○○相對人中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獻鐘 相對人甲○○住
己○○住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第一審送達費│壹仟貳佰貳拾叁元│包括送達郵費玖佰柒拾捌元、聲││││請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壹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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