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四七號、九十一年度罰執字第二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右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受刑人逃匿,爰檢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審核上情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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