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0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億九千九百八十五萬五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六十六萬零九百二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付費用四十五元後,應補繳新台幣一百六十六萬零八百七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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