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0五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於十日內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