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原告 久圓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姚家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玖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