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