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55號
原告 呂瓊郎
被告 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548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200元/㎡×面積1739.23㎡×原告應有部分16分之1=456,548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二、被告王仁、歐順返、王光榮、王顯耀、王瑞娥、許瑞易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四、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五、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