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簡字第352號
原告 梁燉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被告 林炎輝
劉俊廷 (兼被告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劉靜文 (兼被告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英蓉 (兼被告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江慎 (兼被告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錦銅 (兼被告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黃泉瑀 (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啓銜 (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明 (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施 孔慨
鍾 施金枝
梁 盧雪霞
梁惠玲 (已歿)
張 梁玉美
許 黃麗華
林淂維 (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炳祥 (林水上之承受訴訟人)
林炳堯 (林水上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婷 (林水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就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抵押權部分,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黃許玉枝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0年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富國、黃瀞慧、黃泉瑀、黃啓銜、黃志明,原告於110年3月25日具狀聲明由黃富國、黃瀞慧、黃泉瑀、黃啓銜、黃志明承受訴訟(見彰簡卷二第11頁至第13頁),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附卷可稽(見彰簡卷二第17頁至第23頁、第491頁、彰簡卷三第171頁、個資卷第9頁);被告梁林夜合於110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梁高賓、梁高僑、梁馨文、梁琬玲,原告於110年8月19日具狀聲明由梁高賓、梁高僑、梁馨文、梁琬玲承受訴訟(見彰簡卷二第289頁至第291頁),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附卷可稽(見彰簡卷二第295頁至第301頁、彰簡卷三第165頁);被告林雪梨於111年2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江慎、林濰銨、林淂維、林錦銅、劉俊良、劉俊廷、劉靜文、周林念紅、林英蓉、林秀嫻,原告於111年4月6日具狀聲明由林江慎、林濰銨、林淂維、林錦銅、劉俊良、劉俊廷、劉靜文、周林念紅、林英蓉、林秀嫻承受訴訟(見彰簡卷三第81頁至第85頁),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附卷可稽(見彰簡卷三第87頁、第91頁至第115頁、第167頁);被告林水上於111年4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綉女、林炳祥、林炳堯、林梅婷,原告於111年4月25日具狀聲明由李綉女、林炳祥、林炳堯、林梅婷承受訴訟(見彰簡卷三第121頁至第123頁),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附卷可稽(見彰簡卷三第125頁至第135頁、第169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前案)訴訟中取得前案被告 梁世義 、 梁榮顯 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原告嗣依前案判決取得福興鄉986-3、986-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並辦畢登記;依前案判決梁世義並應補償 梁連科 之繼承人新臺幣(下同)1,708元,梁榮顯並應補償梁連科之繼承人1,708元,故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系爭土地上設有如附表二、四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原告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25號,對梁連科之繼承人予以提存共計3,416元,已依前案判決補償梁連科之繼承人,如附表二、四所示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補償金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抵押權亦應同時消滅,惟抵押權登記仍存在系爭土地,侵害原告對系爭2筆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爰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塗銷如附表二、四所示抵押權。又梁連科之繼承人中有 梁林美 、 林江南 、 林麗花 、林木山、 梁林邁 、梁棟樑、林水上、林雪梨、黃許玉枝、梁林夜合俱已死亡,其等之繼承人尚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抵押權,分別辦理繼承登記,併請求梁林美、林江南、林麗花、林木山、梁林邁、梁棟樑、林水上、林雪梨、黃許玉枝、梁林夜合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梁忠世、梁芳瑩、梁侯澤、梁侯杰應就被繼承人梁林美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二)被告林芓宏、林皆宏應就被繼承人林江南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三)被告劉俊良、劉俊廷、劉靜文應就被繼承人林麗花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四)被告黃如琴即林木山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林木山所遺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五)被告梁惠玲、梁淑玲、梁永謀、梁榮德、梁尚豐、黃子芸律師即梁棟樑之遺產管理人、梁棟勲、梁鴻瑤、 張梁玉美 應就被繼承人梁林邁所遺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六)被告黃子芸律師即梁棟樑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梁棟樑所遺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七)被告黃富國、黃瀞慧、黃泉瑀、黃啓銜、黃志明應就被繼承人黃許玉枝所遺如附表一編號7、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八)被告梁高賓、梁高僑、梁馨文、梁琬玲應就被繼承人梁林夜合所遺如附表一編號8、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九)被告李綉女、林炳祥、林炳堯、林梅婷應就被繼承人林水上所遺如附表一編號9、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十)被告林江慎、林濰銨、林淂維、林錦銅、劉俊良、劉俊廷、劉靜文、周林念紅、林英蓉、林秀嫻應就被繼承人林雪梨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0、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起訴狀就前述訴之聲明均贅載予以塗銷)(十一)被告林炎輝等80人應將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另關於訴請被告 梁炳春 、 梁樹枝 、 梁陽明 塗銷抵押權部分,本院將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三、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梁惠玲已於本件訴訟起訴前死亡,此有駐日本代表處函文在卷可佐(見彰簡卷三第74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梁惠玲於本件起訴前既已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仍以死亡之梁惠玲為被告,是其訴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又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為民法第821條所明定。該規定依同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且依同法第831條規定,該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亦準用之。故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準此,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現為系爭2筆土地之所有權人,其上系爭抵押權則登記為如附表二、四抵押權登記內容所示權利人公同共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如附表二、四所示抵押權之公同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原告訴請塗銷如附表二、四所示抵押權抵押權,應由具有當事人能力之公同共有人全體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其中被告梁惠玲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原告起訴仍以已死亡之梁惠玲為被告,原告該部分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已如上述。基此,原告對其餘被告訴請塗銷如附表二、四所示抵押權,顯未對如附表二、四所示抵押權全體公同共有人為之,參照上揭說明,原告之訴於當事人適格之要件顯有欠缺,且有如上所述經命補正仍未補正之情形,自應予駁回。
五、原告另請求被繼承人梁林美、林江南、林麗花、林木山、梁林邁、梁棟樑、林水上、林雪梨、黃許玉枝、梁林夜合之繼承人應分別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惟原告訴請塗銷如附表二、四所示抵押權既經駁回,已如上述,自無命被繼承人梁林美等人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梁林美等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抵押權繼承登記之必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併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有起訴不合法及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部分,於本件併為駁回之裁判,不另為裁定之諭知,至依其所訴之事實,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顯無理由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張莉秋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梁燉煌(登記次序0086)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 鹿登資 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美。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2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江南。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3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麗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4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木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5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邁。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6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棟樑。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7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黃許玉枝。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8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夜合。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9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水上。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10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0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雪梨。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附表二】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梁燉煌(登記次序0087)
權利人(登記次序):林炎輝(0000-000)、林水上(已歿)(0000-000)、梁林美【已歿】(0000-000)、陳林碧玉(0000-000)、陳綉雲(0000-000)、林政任(0000-000)、林政嘉(0000-000)、林政坤(0000-000)、林政寬(0000-000)、林江南【已歿】(0000-000)、林文卿(0000-000)、林寶蓮(0000-000)、林素華(0000-000)、林雪梨【已歿】(0000-000)、林麗花【已歿】(0000-000)、周林念紅(0000-000)、林英蓉(0000-000)、林秀嫻(0000-000)、林江慎(0000-000)、林木山【已歿】(0000-000)、林錦銅(0000-000)、吳俊芳(0000-000)、吳俊委(0000-000)、吳佳貞(0000-000)、林玉娟(0000-000)、林茂森(0000-000)、許振福(0000-000)、許振昌(0000-000)、許玉珠(0000-000)、黃許玉枝(已歿)(0000-000)、黃許玉花(0000-000)、許易雯(0000-000)、許玉美(0000-000)、 施孔慨 (0000-000)、施純情(0000-000)、施滾(0000-000)、施美雲(0000-000)、施美華(0000-000)、施源卿(0000-000)、莊施阿煩(0000-000)、 鍾施金枝 (0000-000)、林梁樟(0000-000)、施阿悅(0000-000)、鐘梁榴(0000-000)、 梁盧雪霞 (0000-000)、余素瑩(0000-000)、余國卿(0000-000)、梁竣傑(0000-000)、梁林夜合(已歿)(0000-000)、梁高賓(0000-000)、梁馨文(0000-000)、梁琬玲(0000-000)、梁松雄(0000-000)、梁林邁【已歿】(0000-000)、梁林糖(0000-000)、梁惠玲(0000-000)、梁淑玲(0000-000)、梁永謀(0000-000)、梁榮德(0000-000)、梁尚豐(0000-000)、梁棟樑【已歿】(0000-000)、梁棟勲(0000-000)、梁鴻瑤(0000-000)、張梁玉美(0000-000)、 許黃麗華 (0000-000)、許弘興(0000-000)、林志凱(0000-000)、梁高僑(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 梁敬塗 ,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至1-41、1-43至1-51、1-53至1-70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世義應補償梁炳春2047元、梁連科之繼承人1708元、 梁敦煌 3377元、梁樹枝3081元、梁陽明3081元。(債務人梁世義權利範圍17300分之552由梁燉煌於100年3月30日拍賣取得,梁燉煌其法定抵押權13294分之3377因混同不予登記。)
【附表三】
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梁燉煌(登記次序0085)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3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美。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2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3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江南。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3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3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麗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4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3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木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5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3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邁。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6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3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棟樑。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7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3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黃許玉枝。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8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3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夜合。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9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3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水上。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10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3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1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雪梨。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附表四】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梁永隆 (登記次序0087)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炎輝、林水上(已歿)、梁林美(已歿)、陳林碧玉、陳綉雲、林政任、林政嘉、林政坤、林政寬、林江南(已歿)、林文卿、林寶蓮、林素華、林雪梨(已歿)、林麗花(已歿)、周林念紅、林英蓉、林秀嫻、林江慎、林木山(已歿)、林錦銅、吳俊芳、吳俊委、吳佳貞、林玉娟、林茂森、許振福、許振昌、許玉珠、黃許玉枝(已歿)、黃許玉花、許易雯、許玉美、施孔慨、施純情、施滾、施美雲、施美華、施源卿、莊施阿煩、鍾施金枝、施阿悅、林梁樟、鐘梁榴、梁盧雪霞、余素瑩、余國卿、梁竣傑、梁林夜合(已歿)、梁高賓、梁高僑、梁馨文、梁琬玲、梁松雄、梁林邁(已歿)、梁林糖、梁惠玲、梁淑玲、梁永謀、梁榮德、梁尚豐、梁棟樑(已歿)、梁棟勲、梁鴻瑤、張梁玉美、許黃麗華、許弘興、林志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3294分之170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94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燉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燉煌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至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榮顯應補償梁炳春2046元、梁連科之繼承人1708元、梁敦煌3377元、梁樹枝3082元、梁陽明3081元。(債務人梁榮顯權利範圍17300分之552由梁燉煌於100年3月30日拍賣取得,梁燉煌其法定抵押權13294分之3377因混同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