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909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被告 黃智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陳香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