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19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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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190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曾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9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2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95元,及其中新臺幣50,181元,自民
國(下同)89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7.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高培馨
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