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19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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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190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曾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9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2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95元,及其中新臺幣50,181元,自民

國(下同)89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7.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高培馨

           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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