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172號

原告 古嘉雯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郁涵 等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車牌號碼「AYG-5207」號、引擎號碼「4A91S2ME211」、車身號碼「N507278A」、顏色白色、廠牌「中華」、型式為「C0162SA」自用小客車購入價額新臺幣530,000元之證明,或該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報告、估價單、報價單、汽車交易行情資料等)到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1,990元,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將被告車牌號碼「AYG-5207」號、引擎號碼「4A91S2ME211」、車身號碼「N507278A」、顏色白色、廠牌「中華」、型式為「C0162SA」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然原告未提出系爭車輛購入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之交易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車輛購入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之證明或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報告、估價單、報價單、汽車交易行情資料等),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990元後,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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