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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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63號

原告 吳金晴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未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請具狀補正內容具體明確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為之給付或行為為何?),及本件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

二、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三、請詳述本件返還土地之具體原因事實(事實發生之時、地、對象,借名登記約定內容,何以得請求返還等)。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柏翰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1 年度 嘉簡 字第 763 號裁定(111.10.1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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