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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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63號
原告 吳金晴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未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請具狀補正內容具體明確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為之給付或行為為何?),及本件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
二、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三、請詳述本件返還土地之具體原因事實(事實發生之時、地、對象,借名登記約定內容,何以得請求返還等)。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