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湖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李國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伽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