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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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9號
原 告 林邱芳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品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
仟叁佰零伍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一、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7,800元x12月÷10%=936,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給付租金、水電費、律師費部分為86,305元
共計:1,022,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