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席程
被 告 辛幸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
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
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其請求給付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37,530元,本院認不適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改簡易訴訟程序,並由本
股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