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陳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11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前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