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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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甲○○
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