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債務人甲○○即聲請人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應備其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1)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之經過情形及相關資料、(2)雙方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相關資料、(3)請聲請人就最大債權銀行於97年10月24日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表示意見。並經本院於97年12月16日以民事庭函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並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上揭民事庭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上開資料,亦未就上述陳報狀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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